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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公共關
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