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8 條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 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8 條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 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