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7: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8 條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
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8 條
技能訓練所設所務委員會,以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關於受處分人之處遇、聲請免除強制工作或停止執行等事項,應經所務委
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所長裁決。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逕由所長行之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