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7 條
技能訓練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統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7 條
技能訓練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統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