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2: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17 條
技能訓練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統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第 17 條
技能訓練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依法辦理統計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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