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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3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事項。
二、受刑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事項。
六、受刑人出監後之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受刑人入監指導事項。
二  受刑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  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  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  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事項。
六  受刑人出監後之聯繫及有關更生保護事項。
七  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3 條
(調查分類科掌理之事項)
調查分類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受刑人入監指導事項。
二  關於受刑人之直接、間接調查事項。
三  關於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事項。
四  關於受刑人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事項。
五  關於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事項。
六  關於受刑人出監後之調查、聯繫及安置事項。
七  其他有關調查分類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