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七人,助理員二人至五人 ,均委任;依法辦理本局人事管理事宜。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七人,助理 員二人至五人,均委任;依法辦理本局人事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