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18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七人,助理員二人至五人
,均委任;依法辦理本局人事管理事宜。
民國 45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第 18 條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三人至七人,助理
員二人至五人,均委任;依法辦理本局人事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