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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3 條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
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
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
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3 條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
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
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
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處:
一、第一處。
二、第二處。
三、第三處。
四、第四處。
五、第五處。
六、第六處。
七、第七處。
民國 45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第 3 條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設左列各處:
第一處
第二處
第三處
第四處
第五處
第六處
第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