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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3 條
本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地
區,設調查處、調查站或工作站,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地
區,設調查處、調查站或工作站,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22 條
本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於各省 (市) 縣 (市) 及重要地區,
設立調查、保防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45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第 22 條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為實施全國性調查、保防業務,於各省 (市) 縣 (市)
及重要地區,設置調查、保防機構;其組織規程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