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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 10 條
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
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
第十二職等,由局長指派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
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
第十二職等,由局長指派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民國 69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局因業務之需要,設研究、設計、訓練三委員會,每委員會各置委員五
人至九人,均簡任;其組織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45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第 17 條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因業務之需要,設研究、設計、訓練三委員會,每委員
會各設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派;其組織規程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