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 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 第十二職等,由局長指派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本局因業務之需要,設研究、設計、訓練三委員會,每委員會各置委員五 人至九人,均簡任;其組織規程由法務部定之。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因業務之需要,設研究、設計、訓練三委員會,每委員 會各設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派;其組織規程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