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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第 10 條
本局為辦理各項犯罪案件資料之綜合研析、評估、防制及法制研究事項,
設研究委員會,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
第十二職等,由局長指派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