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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組織法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
    、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
    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
    項。
五、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
    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施
    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 條
(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
    、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
    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
    項。
五、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
    之執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第 6- 2 條
法務部設廉政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第 6- 1 條
法務部設矯正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8 條
(刪除)
第 12 條
(刪除)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2 條
矯正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犯罪矯正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犯罪矯正制度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犯罪矯正機關設置、廢止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犯罪矯正機關設施之規劃、改進事項。
五、關於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所設分校之監督、管理與少年
    矯正學校之規劃、實施、監督及管理事項。
六、關於監獄調查分類、教化、作業、技能訓練、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
    、指導、監督事項。
七、關於縮短刑期及假釋事項。
八、關於看守所被告性行考核、生活輔導、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
    、監督事項。
九、關於少年觀護所少年鑑別、教導及衛生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
十、關於保安處分處所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犯罪矯正事項。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5 條
法務部設調查局,其組織以律法定之。
第 6 條
法務部設行政執行署,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8 條
法務部設矯正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12 條
一、關於犯罪矯正法規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犯罪矯正制度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犯罪矯正機關設置、廢止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犯罪矯正機關設施之規劃、改進事項。
五、關於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補育院設分校之規劃、改進事項。
六、關於監獄調查分類、教化、作業、技能訓練、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
    項。
七、關於縮短刑期及假釋事項。
八、關於看守所被告性行考核、生活輔導、衛生及戒護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九、關於少年觀護少年鑑別、教導及衛生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十、關於保處分處所業務之規劃、指導、監督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犯罪矯正事項。
民國 69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 條
法務部設調查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6 條
法務部設司法人員訓練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8 條
檢察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檢察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法律研擬、審議及發給證明事項。
三、關於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之監督事項。
四、關於刑罰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保安處分指揮執行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際引渡罪犯事項。
七、關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事項。
八、關於律師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關於其他檢察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公文、密電之處理、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彙陳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施政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文書稽催及查詢事項。
七、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八、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民國 45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5 條
司法行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
關。
第 6 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  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  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  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  關於圖書刊物之出版徵集管理事項。
五  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六  關於法院監獄看守所及保安處分處所之修建事項。
七  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八  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第 8 條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  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  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  關於公證事項。
四  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  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第 12 條
司法行政部設部長一人,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民國 32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第 5 條
司法行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處,及其他機
關。
第 6 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  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二  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三  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四  關於圖書刊物之出版徵集管理事項。
五  關於本部所管之官產官物事項。
六  關於法院監獄看守所及保安處分處所之修建事項。
七  關於經費之出納事項。
八  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事項。
第 8 條
民事司掌左列事項:
一  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  關於非訟事件事項。
三  關於公證事項。
四  關於司法機關所管之登記事項。
五  關於其他民事事項。
第 12 條
司法行政部設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輔助部長處理部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