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5
五、妨害選舉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妨害選舉之罪者,不給與獎金
    。檢舉他人犯妨害選舉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但投票受賄
    罪之行為人檢舉向其買票之行賄者,不在此限。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