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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 4
四、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以外妨害選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
    獎金:
(一)查獲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第五條之一或反滲透法第三條、
      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等情形之一,而經起訴或判決認
      定與第二點各類選舉有關者,每一檢舉案件,依其情節給與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至二千萬元以下獎金。但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或判決確
      定,認定與第二點各類選舉無關者,不得請領判決或判決確定後檢
      舉獎金;判決確定前已依前開起訴或判決情形核與一定比例檢舉獎
      金者,毋庸追回。
(二)查獲以第二點所定各類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而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每一檢舉案件依其情節給與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獎金。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