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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與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之機關、單位應協商合作,建立反
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
各查緝機關、單位於建立反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時,得請求其他各相關
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防制毒品犯罪,有關積極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反毒活動、建立雙邊及
多邊國際合作事宜,應商同外交部辦理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6 條
各查緝機關、單位應協商合作,建立反毒情報網及緝毒資料庫。
防制毒品犯罪,有關積極加入國際組織、參與國際反毒活動、建立雙邊及
多邊國際合作事宜,應商同外交部辦理之。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6 條
  施用煙毒者之煙毒經戒絕斷癮後,勒戒處所應填給勒戒斷癮證明書送該管法院或檢察機關
  處理,並於每月月終表報各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轉報省政府查核。
  前項勒戒斷癮證明書及月報表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