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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前條各相關機關應將防制毒品危害列為年度重要工作,就業務職掌研訂相
關因應措施,積極辦理。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內編列。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3 條
前條各相關機關應將防制毒品危害列為年度重要工作,就業務職掌研訂相
關因應措施,積極辦理。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於年度預算內編列。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3 條
  肅清煙毒主辦機關,應列為年度重要中心工作,並詳擬工作計畫,協辦機關應列為政績考
  核事項,所需經費,應列入歲出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