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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法院受理檢察官依法為觀察、勒戒之聲請,如認被告有付觀察、勒戒必要
時,應同時為觀察、勒戒之裁定。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5 條
法院受理檢察官依法為觀察、勒戒之聲請,如認被告有付觀察、勒戒必要
時,應同時為觀察、勒戒之裁定。
民國 82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第 15 條
  查緝煙毒建立偵查情報網,由各查緝機關會商辦理,並由內政部統籌與外國有關機關進行
  情報交換及聯絡。
  防制煙毒犯罪,有關國際合作事宜,由內政部商同外交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