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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7
七  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民國 89 年 04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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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