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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5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
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5 條
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
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