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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 19 條
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 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9 條
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 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