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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19 條
受戒治人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收容。但因戒治上之需要或有違反團體生活
紀律之情事者,經所長核定,得將其隔離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