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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7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
民國 8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7
七  對因被教唆、挑撥而犯罪者,並應注意審酌受刑人之性格,及其環境
    之變化,與受刑人出獄後所處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