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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5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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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序,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
民國 8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5
五  審查受刑人悛悔之程度,應從平日言語行動中細加體會,以判斷其真
    偽,並參酌其犯罪有無道義或公益上可以宥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