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十六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