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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16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16
十六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少年受刑人,係指行為時未滿十
      八歲之受刑人而言。
民國 8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16
十六  少年行為時未滿十八歲,而判決確定日期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後
      ,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辦理假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判決確定而於執行中滿十八歲者,依前項規定辦
      理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