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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13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
民國 8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13
十三  假釋事件駁回,逾四個月後始得再行報請假釋。但有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四條所列各款應予獎賞之情形,或原列第二級現己晉入第一級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