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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10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
民國 8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10
十  審查假釋事件,應向受刑人入獄前及假釋後居住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為必要之查詢,並與出獄後之保護團體保持連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