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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8: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 1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資料切實審核,並簽
    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1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
    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1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
    意見,送教化科核轉監務委員會審議。
民國 8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1
一  監獄辦理假釋,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件者,由所屬之管教小組人員
    ,就其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切實審核,並簽註
    意見,送教化科核轉監務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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