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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1 條
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
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
之。
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
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第一項已羈押之日數折抵刑期,於原處無期徒刑之人犯,已依本條例之規
定減為有期徒刑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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