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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 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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