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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6 條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軍事審判機關偵查、審判組織犯罪時,準用
之。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第 16 條
(準用軍事審判機關偵查、審判之規定)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軍事審判機關偵查、審判組織犯罪時,準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