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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懲治走私條例 第 11 條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
法律。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1 條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
法律。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11 條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
民國 74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1 條
走私行為之處罰,海關緝私條例及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刑法或其他有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