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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8 條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
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民國 24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第 8 條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
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