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 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 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