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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6-1 條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
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
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6- 1 條
(刑法修正前受緩刑宣告之適用規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
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
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6- 1 條
(刑法修正前受緩刑宣告之適用規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
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