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 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 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刑法修正前受緩刑宣告之適用規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 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八 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八年五月十九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刑法修正前受緩刑宣告之適用規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 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 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