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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修正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274 條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