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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274 條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