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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2 條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
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
下罰金。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82 條
(妨害救災罪)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
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
下罰金。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82 條
於火災、水災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防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