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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8 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178 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78 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