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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中華民國刑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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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178 條
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 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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