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 條放火、失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