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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
條放火、失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