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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
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