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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論。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