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