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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0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
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或質權。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10 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
條之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或質權。
民國 19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第 9 條
(動產所有權或質權之善意取得)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動產而具備民法第八百零一條或第八百八十六條之
條件者,於施行之日,取得其所有權或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