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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0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六百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 或滅失之倉單,亦適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30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六百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 或滅失之倉單,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