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7: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0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六百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
或滅失之倉單,亦適用之。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30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六百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遺失、被盜
或滅失之倉單,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