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 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於重 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除經出典人同 意外,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