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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89 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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