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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881-13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
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
登記。但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881-13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
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
登記。但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