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90 條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790 條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90 條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