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5: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790 條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790 條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790 條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他人有通行權者。
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
    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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